2024-2025年
依据《 “十四五”数字农业建设规划》 ( 以下简称《规 划》 ) 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要求,结合数字 农业项目储备、 申报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 一 ) 建设要求
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相关要求,统筹农业农村部大数据架构和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设计,充分利用现有软硬件基础,改造提升“农业农村云”基础设施、建设大数据通用支撑 系统、完善综合业务系统、科研协同创新平台、建设单品种全产业链大数据分析应用中心,形成统一的国家农业农村大 数据平台,实现数据资源共享、智能预警分析、提高农业农村领域管理服务能力和科学决策水平。
(二) 建设内容
1. 改造提升“农业农村云”基础设施、大数据通用支撑系统、综合业务系统、农业农村科研协同创新平台。按照《规 划》有关要求执行。
2.单品种全产业链大数据分析应用中心。 围绕重点品种市场分析预测和生产指导服务需求,提升单品种全产业链大数据分析预测能力,重点建设以下内容:
( 三 ) 储备条件
“农业农村云”基础设施、大数据通用支撑系统、综合业务系统、科研协同创新平台等项目申报单位为农业农村部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单品种全产业链大数据分析应用中心申报单位为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高等院校、省级科研院所,并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单品种全产业链大数据分析应用中心申报单位还应研究部署以下工作,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进行详细说明:
国家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类项目,申报前请先与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沟通。
( 四 ) 中央投资规模
申报单位为农业农村部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中央直属高校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比例为 100%,申报单位为省级科 研院所、地方所属高校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比例,按照东、中、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70% 、80%、90% 、90%,且不超过 1000 万元。
二、国家数字农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
( 一 ) 建设要求
国家数字农业创新中心。面向农业农村数字化应用创新 重大需求,跟踪数字技术创新前沿,开展基础共性、战略性、前沿性智慧农业技术研究,重点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智慧农业创新技术产品;承担农业农村信息化领域基础共性关键标准与通用技术规范的制修订,推动建立智慧农业技术标 准体系;牵头组织本领域创新分中心及相关单位,提出中长期技术攻关路线图,推动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推广,为国家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和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分中心。分为分品种创新分中心、分区域创新分中心两大类。
分品种创新分中心主要聚焦特定品种应用场景的差异化需求,针对本专业领域智慧农业产品和技术应用短板,开展基础性、关键性、引领性技术研究,研发先进适用、特色专用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智慧农业技术产品,形成特定品种智慧农业集成解决方案、应用服务模式和技术产品体系;承担本专业领域智慧农业标准与通用技术规范的制修订,提出本专业领域中长期技术攻关路线图;推动本专业领域成果转化,协同创新中心推动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
分区域创新分中心主要聚焦特定区域应用场景的差异化需求,对创新中心、分品种创新分中心的数字 技术与产品进行本地化调试、改造,研发适用本区域特色品种的数字技术与产品,协同创新中心推动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
(二) 建设内容
聚焦智慧农业产品的原始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充分利用现有基础,针对本项目定位,购置升级与智慧农业 密切相关的专用科研软件、专用仪器设备、专用设施装置等 ,改造特定实验环境,搭建相关技术产品研发和集成创新平台。
( 三 ) 储备条件
国家数字农业创新中心申报单位为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高等院校、省级科研院所,并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国家数字农业分品种创新分中心和分区域创新分中心申报单位为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高等院校、省级科研院所或相关企业,并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上述条件需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进行阐述,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单位还应研究部署以下工作,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进行详细说明:
1.提出创新中心 (分中心) 日常管理和科研团队架构,包括中心主任 (负责中心行政管理) 、技术委 员会 (负责中心科研管理) 及首席专家、科研团队分工及每 个科研业务方向负责人初步考虑;
2.提出今后 5 年本领域数 字农业技术攻关计划及实施路线图,预计可能取得的创新成 果及呈现形式;
3.根据本中心的功能定位,与相关领域创新中心、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之间的合作考虑;
4.提出今后5 年中心软硬件平台运维、科研、人员、日常运转等各项经费保障初步安排;
5.承诺遵守关于创新中心 (分中心) 的相关制度规定。
2024 年计划支持——
国家数字种植业 (玉米) 创新分中心
国家数字种植业 ( 大豆) 创新分中心
国家数字种植业 (棉花 ) 创新分中心
国家数字种植业 (油料) 创新分中心
国家数字种植业 (茶叶)创新分中心
国家数字畜牧业 ( 肉牛) 创新分中心
国家数字畜牧业 (羊) 创新分中心
国家数字设施农业 (植物工厂) 创新分中心
国家数字畜种业 (动物育种) 创新分中心
国家数字农业装备 (农业传感器) 创新分中心
国家数字农业装备 (智能农机北方) 创新分中心
国家数字农业区域 (华中) 创新分中心
国家数字农业区域 (华南) 创新分中心
国家数字农业区域 (京津冀) 创新分中心
国家数字农业区域 (长三角) 创新分中心
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中央直属高校,每个独立法人单位申报项目总数不超过1个;属于地方项目的,每省 ( 区、市 ) 每年申报数量不超过1个。申报前请先与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沟通。
( 四 ) 中央投资规模
创新中心和分品种创新分中心——
申报单位为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中央直属高校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比例为 100%,
申报单位为省级科研院所、地方所属高校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比例,按照东、中、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70%、80%、90%、90%,且不超过 2000万元;
分区域创新分中心——
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50%,且不超过 1000 万元。
企业申报的,按地方项目管理, 中央预算内投资比例不超过20%,且不超过600万元。
三、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工程
(一) 建设要求
围绕创新链与产业链衔接发展,建设一批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对接国家数字农业创新中心和分中心,实现相关技术产品集成应用、中试熟化、标准验证、示范推广等,推动探索重点品种产业数字化转型路径,助力培育数字农业企业,建立产学研用一体化的数字农业发展生态,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应用模式。
(二) 建设内容
围绕1种主要农产品或具有相同技术需求的品类,在县域范围内选择具备一定规模、相对集中连片的区域,购置国产化数字农业相关设施设备,开发集成管理平台,建立贯通信息采集、分析决策、作业控制、智慧管理等各环节的数字 农业集成应用体系。具体包括5个类型:
国家数字种植业创新应用基地
国家数字设施农业创新应用基地
国家数字畜牧业创新应用基地
国家数字渔业创新应用基地
国家数字种业创新应用基地
创新应用基地建设需瞄准产业发展亟需解决的实际问题,提出数字化解决方案,且该方案具有技术创新性、经济性、可推广性。具体建设任务和技术参数在参考最新版的《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技术指南》 (由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另文印发) 的基础上,可根据地域、品种、规模、生产方式等不同,做适当调整。
( 三 ) 储备条件
项目申报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申报、过程管 理、实施监督。建设单位为县级农业农村 (畜牧兽医、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具体实施,承担项目法人主体责任。项目投资方式为直接投资。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参照有关要求,以县级及以上农场作为申报主体和建设单位。
拟申报县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上述条件需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进行阐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优先支持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本项目。2017 年以来已承担过数字农业建设试点项目的县,不纳入储备范围。
申报主体还应研究部署以下工作,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进行详细说明:
以上内容不得缺项。
国家数字种植业、数字种业创新应用基地不低于 1 万亩 ,其中果园不低于 5000 亩;国家数字设施农业创新应用基 地建设规模不低于 20 万平方米,符合《全国现代设施农业 建设规划 (2023-2030 年) 》建设布局的现代设施农业建设 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国家数字畜牧业创新应用基地中,生猪养殖场年出栏量不低于 5 万头,奶牛养殖场存栏量 不低于 1000 头,肉牛养殖场存栏量不低于 1000 头,蛋禽养 殖场存栏量不低于 25 万只, 肉禽养殖场年出栏量不低于 50 万只,羊养殖场年存栏量不低于 1 万头;
国家数字渔业创新应用基地中,池塘养殖覆盖面积不低于 5000 亩,陆基工厂化养殖、 网箱养殖水体不低于10万立方米。
未明确规模要求的,可参照相似种植养殖环境、生长过程、农技农艺要求 的农产品品类。申报项目名称统一设定为“XX 省 ( 区、市 ) XX 县 (市 、区 ) 国家数字种植业/设施农业/畜牧业/渔业/种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项目 ( XX 品种) ”。
各地农业农村 (农牧) 厅 (委、局 ) 要统筹本地区畜牧 、渔业等部门共同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单独设立畜牧、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可以申报 1 个本行业项目。每个省 ( 区、市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每年申报总数不超过 3 个,每个计 划单列市申报总数不超过 1 个,北大荒农垦、广东省农垦每年申报总数不超过 1 个,超过申报数量的,根据各省报送的 申报文件,按顺序选取相应数量项目。同时,每省份每年申报同一品类项目不超过 2 个, 自 2021 年起每省份累计建设 同一品类项目不超过 5 个。
( 四 ) 中央投资规模
西藏自治区申报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比例为 100% , 东、中、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 40%、50%、 60% 、60%,且不超过 2000 万元。北大荒农垦、广东省农垦 申报项目,中央投资比例参照所在地方执行。
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用于土建工程、非数字化装备,且 用于软件开发 (含软件购置) 的资金不得超过 300 万元。成 套装备中,可单独计价、不包含信息化内容的基础结构部分, 如灌溉设施、管道、笼架等应计入非数字化装备。拟申报项 目应统筹解决项目长期运维资金,确保项目长期发挥作用。